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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性圖片台灣電力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公告函(93年7月13日)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發文字號:電開字第九三O七-O五O二號
附件:如文

主旨:發布修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
要點」如附件,請查照。

公告事項:

一、修正旨述「收購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三款條文內容中之「每半年」為「每年六次」、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二款條文內容中之「卅」萬瓩修正為「六十」萬瓩、第九條條文內容中之「十」年修正為「十五」年,以配合政府推動再生能源發電應用政策。

二、為配合本次公告後第一次評選作業(九十三年八月中旬),凡符合本要點適用對象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請備妥電業籌設許可影本、併聯相關介面協商結果及電能躉售計畫書,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將申請書送達當地本公司區營業處。

三、爾後為配合電業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每年六次評選作業時程,凡符合本要點適用對象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請檢附電業籌設許可影本、併聯相關介面協商結果及電能躉售計畫書,於每次彙整陳報評選截止收件日期前,向當地本公司區營業處提出申請;配合經濟部能源局預定於全年之偶數月份評選,本公司每次彙整陳報評選之截止日期為每遇奇數月之二十日,遇假日順延一天。
 

四、有關本公司依本要點收購再生能源電能之相關資訊,請上網查詢,本公司網址:http://www.taipower.com.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