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是並不影響您獲取本網站的內容。
您現在的網頁位置: / 規章條款 / 睦鄰工作作業規範
| ::: |

裝飾性圖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睦鄰工作作業規範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訂定作業規範如後:

(一)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 1、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時,應將其申請函以副本同時副知其主管機關。
  • 2、應檢附計畫書,補助新台幣ㄧ萬元(含)以下,得免附計畫書,但應於來函中說明活動計畫。
  • 3、民間團體檢附核准立案登記文件影本。

(二)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 1、評估對企業形象提升之效益。
  • 2、考量預算容納情形。
  • 3、以公益及弱勢團體為優先。

(三)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受理申請單位所提出符合補(捐)助項目之活動時,應注意以下審核原則:

  • 1、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2、活動中明示本公司為贊助單位。
  • 3、如以同ㄧ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 4、活動後檢具以下相關資料辦理核銷:
    • (1)成果報告。
    • (2)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以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 (3)本公司補助經費項目之金額明細表及各項支出憑證。如本公司為全額補(捐)助者,其支出憑證應附正本;如本公司為部分補(捐)助者,就本公司補(捐)助之金額檢附影本,惟需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章。
  • 5、補(捐)助活動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 6、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應符合相關規定。
  • 7、受補(捐)助單位為地方政府及公立學校,應納入其預、決算辦理,請款時檢附預決算證明,有關補(捐)助款之收支預算處理應依「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辦理。


(四)停止補助:

經審查相關資料、活動照片等,如發現有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補(捐)助單位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