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人未收到繳費通知單,現在要繳費,應至何處繳費?如果已超過繳費期限,應該如何處理。 答:
1. 本公司對於尚未委託金融機構轉帳代繳電費之用戶,係按期郵寄電費繳費通知單,供用戶持憑向代收電費單位或本公司各服務單位繳費,每期電費單據上均列示有下次繳費起始日,如逾上述日期尚未收到電費通知單,請先行以電話向本公司當地服務單位查詢。
2. 如未逾繳費期限或雖已逾繳費期限惟距代收電費單位之代收截止日尚有一段時日時,可請本公司服務單位人員補寄繳費通知單供就近向代收電費之銀行、郵局、便利超商等繳費,亦可逕向本公司各服務單位繳費。
3. 如逾繳費期限且已屆代收電費單位之代收截止日時,請至本公司各服務單位繳費。
四、本人繳費通知單遺失是否能再補發一份?應到什麼地方去繳費呢? 答:
請以電話聯絡本公司當地服務單位查明繳費期限及代收電費單位代收截止日,若距代收電費單位之代收截止日尚有一段時日,則可補寄供就近向代收電費之銀行、郵局、便利商店等繳費;若已屆或超過代收電費單位之代收截止日,則請至本公司各服務單位繳費。
五、本人因為全家均在上班,何種繳費方式較為方便? 答:
以委託郵局或金融機構代繳電費較為方便。另亦可利用下列方式繳費:
1. 定期向本公司預繳一期以上之電費。
2. 持電費繳費單據於代收期限前,就近至銀行、郵局、便利超商等代收電費機構繳費。
3. 利用網路線上繳費,於代收截止日前,上網連結至金融機構之網路銀行或網路ATM繳費〈辦理銀行名單詳見繳費方式簡介〉。
4. 利用電話語音或自動提款機繳費〈辦理銀行名單詳見繳費方式簡介〉。
六、請問下次抄表及收費日期是在什麼時候? 答:
1. 請直接查看本期電費收據上列印之下次抄表、收費日期。
2. 如本期電費單據遺失,請打電話至本公司當地服務單位,告知電號或用電地址,俾本公司服務人員查復下次抄表及收費日期。
七、電費通常每次都是一千多元,為何本次突然增加一倍多,與過去相差懸殊,是何原因? 答:
1. 電費較以往增加,可能是因為最近添置用電設備、夏天使用冷氣機、冬天使用熱水器或暖氣或是過年、喜慶等特殊情形而多用電。
2. 若懷疑抄表錯誤,請抄錄當時電表指數,向本公司服務單位核詢。
3. 若懷疑其他因素所致,亦可向本公司服務單位查詢。
八、房客已搬走一個多月,現在是空屋,為何本次電費仍需繳交五百多元呢?請查明。 答:
1. 可能因電表裝設於圍牆內或屋內,無法入內抄到電表指數,故當期電費暫按前二個月用電推算,俟抄到電表指數後再結算電費多退少補。
2. 如有需要,可洽本公司當地服務單位,約定時間派員至現場開門會同補抄電表指數,並重行核算當期電費 。
九、台電公司營業用電與非營業用電之計費原則如何? 答:
本公司營業與非營業用電之計費原則是依據用戶現場用電用途而定,如屬營業性質者,不論其營業形式為何?有無營業執照、招牌?皆按營業用電價計費。
十、請問電費如何計算。 答:
1.表燈非營業(一般住宅用電):夏月(6月1日∼9月30日)110度以下部分每度2.10元,111度至330度部分每度2.87元,331度至500度部分每度3.85元,501度至700度部分每度4.11元,701度以上部分每度4.47元;非夏月(夏月以外之時間)110度以下部分每度2.10元,111度至330部分每度2.54元,331度至500度部分每度3.09元,501度至700度部分每度3.24元,701度以上部分每度3.48元。以上是每月單價,用戶因實施隔月抄表、收費,其計費之分段度數概加倍計算。
2. 表燈營業(小商店):夏月每月330度以下部分每度3.61元,331度至500度部分每度3.85元,501度至700度部分每度4.11元,701度以上部分每度4.47元;非夏月每月330度以下部分每度2.87元,331度至500度部分每度3.09元,501度至700度部分每度3.24元,701度以上部分每度3.48元。以上是每月單價,用戶因實施隔月抄表、收費,其計費之分段度數概加倍計算。
3. 其餘電力或包燈用電之電價及計算方式,請參考本公司電價表。
十一、本人於一個多月前至金融機構辦理代繳手續,昨天又收到貴公司再寄來的繳費通知單,是否需要繳這筆費用,如不繳可否於下次電費一起扣除? 答:
用戶辦理代繳手續後,本公司將於二星期內寄發「用戶委託代繳電費生效通知單」,若當期電費繳費單之收費日於生效日之前,則仍請自行持單就近代收電費之銀行、郵局、便利超商繳費或至本公司服務單位繳費。若當期電費繳費單之收費日於生效日之後者,則請打電話至本公司服務單位告知電號、帳號等資料,並請於存款帳戶保持足夠之餘額,本次電費將轉交金融機構辦理轉帳扣繳,並連繫收費部門配合辦理。
十二、本人電費於金融機構代繳,也未收到存款不足或欠費通知單,即被停電如何處理。 答:
請打電話至當地服務單位告知電號、地址等資料俾查明金融機構無法轉帳扣繳原因。如屬台電原因,當即檢討改善,並將本次電費資料轉交金融機構辦理轉帳扣繳;如係您的原因,則復電時請繳付欠費及復電費所需費用,本公司即派員恢復供電。
十三、逾期繳費沒有多久,即被停電,請說明台電收費停電之流程。 答:
1.本公司收費及停電處理作業程序及期限如次:
第一日繳費起始日;繳費起始日前寄送電費繳費單供用戶繳費。
第二日至第十四日為繳費期間→本次電費請於此期間內繳付。
第十五日至二十八日→此段期間繳費者將於下次電費中計收3%遲延繳付費用。
第二十日→印寄第一次催繳電費通知單。
第二十九日起,此段期間繳費者將於下次電費中計收5%遲延繳付費用。
第四十五日→隔月收費用戶印寄第二次催繳電費通知單。
下次繳費起始日,暫停供電(每月收費用戶約為繳費起始日第三十一天,隔月收費用戶約為第六十一天)。
下次繳費起始日加七天→終止契約(每月收費用戶約為繳費起始日第三十八天,隔月收費用戶約為第六十八天)。
2. 請速繳付欠費及復電所需費用,俾便派員復電。
十四、本次電費已於繳費期限內在××銀行繳付,為何被停電? 答:
請洽本公司當地服務單位告知電號、繳費日期及金額等相關資料,俾便查明誤停電原因以檢討改進,並即派員復電及致歉。
十五、電表故障時,電費如何計算? 答:
電表因故障而計量失準期間的電費,原則上按 去年同期用電度數推算,惟如去年同期用電情形與本年有顯著差異者,可向本公司當地服務單位反應,改按前幾個月平均度數等較合理之方式推算。
十六、電表故障轉快及轉慢,電費如何計收呢? 答:
由用戶或本公司向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站)繳費申請檢查結果,如電度表器差不合標準,其失準或故障日期可確定並有確切證據者,按失準或故障期間重新核計應收電費 , 辦理退還或補收。如失準或故障日期無法判定者,由本公司照檢查結果重新核計一年間之應收電費, 辦理退還或補收。但所裝電度表實際裝設期間不及一年者,按其實際裝用期間重新核計應收電費。
十七、用戶用電超過負荷致電表燒損,電表是否需賠償,其電費如何計算。 答:
1. 用戶對本公司裝置供其使用之電度表應依使用借貸關係有關規定負善良保管之責。用戶未盡善良保管之責而用電超過負荷致電表燒損者,如技術上可修復時,由本公司修理並由用戶依本公司電表零件更換計算標準賠償;倘技術上無法修復時,應依本公司電表賠償單價表賠償。
2. 用戶因過載用電燒損電表時,燒損期間用電度數之推算:每月抄表收費用戶按燒損前三個月用電度數最高月份之用電度數推算。隔月抄表收費用戶按前兩次計算用電度數較高者推算。
十八、我想辦理金融機構代繳電費,請問手續如何辦理? 答:
1. 請攜帶攜帶最近一期電費收據、存摺、印鑑印章,向已開有存款帳戶或信用卡之金融機構申請約定辦理轉帳代繳電費,由金融機構核對帳/卡號及印鑑與簽章,經審查同意後始完成申辦手續。
2. 另為方便用戶申辦代繳電費,本公司網站「網路櫃台」項下「申請表單下載」,已提供「委託代繳電費約定書」之空白表格,請自行下載並填妥相關資料,逕寄送欲委託之金融機構或本公司當地服務單位代為轉送欲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
3. 一個帳戶可以代繳多處電費,租屋房客亦可委託金融機構代繳電費,惟遷居時,務請電話告知本公司服務單位,配合辦理異動手續。
十九、我家的電費已過了繳費期限,還可以到附近的金融機構或郵局繳款嗎?
答:
電費逾期未繳,若尚未逾代收電費單位之代收截止日,可持電費繳費單到各代收電費單位〈名單詳見繳費方式簡介〉或本公司服務單位繳費;若逾代收電費單位代收截止日,則需至本公司服務單位繳費。
二十、我在桃園的房子,因未繳電費,已被停電,可否在貴公司台北地區服務單位辦理恢復供電? 答:
為加強服務用戶,本公司各服務單位均可予受理非其轄區用戶之申請業務。經欠費停電之用戶,如未便於停電處所之本公司當地服務單位申辦復電,可就近洽其他服務單位申辦,並於繳清欠費及所需復電費後,由受理申請復電單位聯絡停電處所之服務單位辦理接電事宜。
二十一、家中有一個房間出租請問可否將該房間另申請新設一個電表,以方便計算電費? 答:
依本公司奉經濟部核准施行之營業規則規定,申請用電場所,本公司係以建築物或構築範圍為單位,作為設戶標準,同一場所同一種類用電,以一戶供電為原則。一般住家倘僅部分房間分租他人居住,而仍共同使用廳、廁等設施及共同門戶出入,因屬同一場所同一種類用電,其於前述設戶標準,須請併設一戶供電,倘為計算各自使用之電度需要,建請自行裝設自用之分表計度。
二十二、我住的這棟公寓總共有十二戶,其中二戶係空屋,多年來公共設施電費均出十戶平均分攤最近該二戶空屋已住人,請問如何將該二住戶也列入公共設施分攤戶,並平均分攤於各戶電費中? 答:
原已申請公共設施電費分攤者,如欲增加分攤之共同使用戶,請於本公司「公共設施電費分攤申請登記單」上填妥有關資料並由公共設施本戶及新加入分攤戶共同簽章認證,向本公司當地服務單位提出申請即可。
二十三、房東整棟房子共三樓,每一層樓隔成三間套房,每間裝獨立分表出租給房客,但只有一個門牌號碼一張電費單,房東依分表度數,一度電收費4元,這樣合理嗎? 答:
依本公司奉經濟部核准施行之營業規則規定,申請用電場所,本公司係以建築物或構築範圍為單位,作為設戶標準,同一場所同一種類用電,以一戶供電為原則。如各層樓屋內配線分開,得按層設戶;同一層樓內如用電場所之屋內配線分開,得分別設戶。至於為計算各住戶使用之電度需要,可請自行裝設自用之分表計度。
用戶申請用電,經本公司檢驗送電後,本公司係依奉准實施之電價表及電表繳費月份之用電量,向用戶收取電費,電費收據均列示用電度數及應繳總金額供用戶參考,至於用戶出租房屋並向房客收取電費乙事,因屬租賃雙方議訂之契約內容,應由其自行協商決定,本公司未便置喙。
謹提供本公司奉准之表燈電價如下:表燈非營業(一般住宅用電):夏月(6月1日∼9月30日)110度以下部分每度2.10元,111度至330度部分每度2.87元,331度至500度部分每度3.85元,501度至700度部分每度4.11元,701度以上部分每度4.47元;非夏月(夏月以外之時間)110度以下部分每度2.10元,111度至330部分每度2.54元,331度至500度部分每度3.09元,501度至700度部分每度3.24元,701度以上部分每度3.48元。以上是每月單價,用戶因實施隔月抄表、收費,其計費之分段度數概加倍計算。
表燈營業(小商店):夏月每月330度以下部分每度3.61元,331度至500度部分每度3.85元,501度至700度部分每度4.11元,701度以上部分每度4.47元;非夏月每月330度以下部分每度2.87元,331度至500度部分每度3.09元,501度至700度部分每度3.24元,701度以上部分每度3.48元。以上是每月單價,用戶因實施隔月抄表、收費,其計費之分段度數概加倍計算。
二十四、我家的電費逾繳費期限繳付,是否會計收遲延繳付費用?如何計收? 答:
本公司計收遲付費用之意旨,係為將逾期繳費衍生之催收處理費用由逾期繳費之用戶負擔,避免轉嫁由如期繳費之用戶分擔,以求公平,國外電業(香港電燈公司、韓國電力公司、美國賓州電力電燈公司等)及國內自來水、天然氣供應事業亦採行類似措施。 用戶逾繳費期限繳付電費,本公司將依奉准實施之營業規則規定計收遲付費用(相關之計收規定已列示於每期電費單據上);低壓電價計費用戶,逾繳費期限14天內繳費(遇假日順延),依應繳電費金額加計3%遲付費用,超過繳費期限14天以後繳費,則加計5%遲付費用,併入下期電費收取。
二十五、電業為何要訂定季節與時間電價? 答:
1.由於電能無法有效大量儲存,電業為經濟供應用戶用電變動之負載需求,必須依發電機組運轉及成本特性規劃配置尖、中、基載不同機型,以供經濟調度,因此供電成本自然隨電力系統負載高低而變動,為公允反映供電成本差異,凡於夏月、尖峰等系統高載期用電者,應負擔較高之電費;反之,於非夏月、離峰等系統低載期用電者,所須負擔之電費應較低廉。季節電價與時間電價即在反映不同供電季節與供電時間之供電成本差異,提供用戶正確價格訊號,以促進系統負載均衡與提升電力有效利用,故向為負載管理價格策略上重要一環,亦為各國電業所普遍採行的電價制度
。
2. 為公平合理反映夏月、非夏月間及尖峰、離峰間之供電成本差異,季節電價與時間電價係適度調整供電成本較高之系統高載期(夏月、尖峰)電價,且同時調降供電成本較低之系統低載期(非夏月、離峰)電價,俾提供用戶正確使用電能之評價訊號,以提升電力資源有效利用,其訂定原則係維持台電公司全年收入不變前提下進行,台電公司並未因實施季節電價與時間電價而增加電費收入
。
3. 以一般住宅用戶適用之表燈非營業電價為例,78年開始實施之季節電價係將夏月4個月各段單價每度增加0.1至0.4元;非夏月8個月則將各段單價調降0.1至0.3元,實施後電價十餘年均未改變,92年更為配合政府關心中、低收入民眾負擔與兼顧節約用電需要,再將夏月4個月電價累進級距由3段增為4段,並分別對前3段單價再調降0.1元至0.2元(詳如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