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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電民營化之進度如何? 一、 台電公司民營化時間 二、 台電公司民營化方式 三、 台電公司民營化前提 四、 台電公司民營化近期發展 a. 由於第四屆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屆期不延續」原則,行政院於88年12月所送之電業法修正草案已被退回。行政院於91年5月6日再度將電業法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b.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於91年5月30日召開第一次「電業法修正草案」 審查會議,計審議至第59條,其中通過條文計46條,保留條文計13條。 c. 91 年6月19日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召開第二次「電業法修正草案」審查會議,所有條文均宣讀完畢,惟因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子法之條文過多,且各委員之看法不同,整合不易,爰第60至95條條文全數保留,並決議由經濟部擇期邀集相關立法委員召開協調會,俾建立共識,以利法案審查。 d. 雖然攸關台電公司民營化進展之「電業法修正草案」尚未獲立法院通過,惟台電公司目前仍配合政府從事前置作業,加強員工溝通工作,俾順利完成民營化事宜。
2. 經常於火災發生時,將原因歸咎於電線走火,一般民眾總認為係台電公司線路維護不佳所致,貴公司也未曾澄清真相,對台電產生莫大負面影響,試問台電公司可否有加強用戶之用電安全檢查之服務措施與宣導? 由於民眾對用電安全知識之不足,本公司除經常利用新聞媒體加強宣導用電安全外並對用戶用電設備,每三年檢驗一次,若發現用電裝置不良,則當場填發「用電裝置改修通知單」,請用戶限期修妥,在未修妥前,該不良部分請用戶先予停用,以確保用電安全。 3. 台電在各交通要道實施管線埋設時,在施工回填級配時,事隔不久即凹陷,除造成交通不便外,更造成交通意外事故及人員損傷,請問貴公司有何改善措施? 本公司管路挖掘是依照地下線路施工規範施工,依規定回填砂級配應分層夯實或滾壓,並掌握時間完成回填加鋪瀝青混凝土後,即通知路權機關修復路面。在道路單位未正式接管前,並飭承包商經常派員巡視,發現有凹陷立即以簡易瀝美土回填或鐵板加蓋,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4. 報載由於民眾用電安全知識不足,偶有民眾感電事故發生,請問台電有何防範措施? 一、 本公司對用電安全常識,除經常編印手冊、傳單供外界參考外,並透過報章及電子媒體對外宣導。 二、 近些年來已先針對較具危險性之四及六公尺巷道架空高壓裸線陸續完成被覆化工程。 三、 至於臨近房屋三公尺之架空高壓裸線,計劃於五年內(八八∼九二)完成被覆化工程。 四、 惟前述被覆導線並非全絕緣線,仍應請民眾保持足夠法定間距,本公司亦將視預算及施工能力,逐年推動線路地下化。 5. 台電公司為促進電源開發周邊鄉鎮發展,訂有回饋地方捐助對象辦法,請予說明。 台電公司為促進電源開發之順利進行,並落實回饋地方之睦鄰工作,依據「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執行要點」,依該要點提撥捐助金予「促進開發電源開發協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俾增進所屬發、輸、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祉,對充實地方基礎建設、產業發展、教育文化,環境衛生及社會福利等均頗有助益。 6. 偷竊電纜線處五年至十年徒刑。 民 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自95年7月1日施行,犯偷竊電纜罪者可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由第188條「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 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及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兩罪合併處罰,處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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