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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性圖片營業法規

一、問: 輸電線路跨越私人土地,影響民眾土地開發使用時,台電如何處理?
 
答:

1.  輸電線路:

I.  台電公司受理外界申請線路遷移,均依據經濟部核准之營業規則辦理。

II.  如土地所有人須利用該土地,而台電線路在其用地內確實構成妨礙,申請人須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建築執照、建築平 面、斷面圖送台電審查。

III.  經調查屬實且能克服技術及遷移用地等問題時,免費予以辦理遷移。

2.  配電線路:

本公司在私人土地或其上空設置配電線路,如因土地所有人變更土地之使用,致構成妨礙時,請向本公司當地服務單位提出線路遷移申請,本公司將儘速免費予以遷移。

 

二、問: 台電將線路地下化之規劃時程如何?
 
答:

本公司早期係為因應高用電密度地區之供電技術困難而開始推動地下配電,由於其兼具美化市容觀瞻之利,故於各大都市積極推廣,目前地下化比例已達26%,比法國、美國、日本及韓國高,較英國、比利時及德國低。近年來因線路地下化後設置供電設備之配電場所取得困難,民眾抗爭亦多,且地下線路成本約為架空線路之八至十倍,基於成本考量,並避免因地下化增加之投資成本影響電價,進而妨害產業之競爭力,本公司目前辦理架空線路地下化除配合政府政策(如國家經濟建設計劃等)者外,均選擇建築密度較高、交通流量較大或架空線路供電困難之區域優先辦理,其時程則配合地方政府、道路主管機關需求或公共工程進度,預先編列計畫預算層轉立法院同意,並經道路主管機關同意供電設備設置場所及挖路許可後,辦理相關區域架空線路之地下化。

 

三、問: 一般住家申請新設用電,須檢附何種證件?
 

答:

1.  申請新設住宅用電,依建築法令規定,須請申請人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築主管機關准予接電證明文件。

2.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之建築物可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證明文件。

3.  六十年十二月廿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六十二年十二月廿四日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公布前或都市計劃公布前已建築完成之舊有合法房屋,可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申請接電:

i.  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築物登記證明。

ii.  戶口遷入證明。

iii.  完納稅捐(房屋稅)證明。

iv.  繳付自來水費收據(以上述日期以前之繳費收據為準)或電費收據。
 
 

四、問: 申請軍眷優待用電及已優待戶接受複查需備妥何種資料文件?
 
答:

1.  屬現役軍眷戶者,須請出示軍人身分證(正、影本均可)或現役單位出具之在營服役證明文件及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如屬卹傷、卹亡戶者,須請出示有效期限內之撫卹令(如領有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者,請併出示)。 

2.  戶口名簿。

3.  用電戶名印章(現役軍眷戶之用電戶名須為軍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軍人血親名義:卹傷、卹亡戶之用電戶名必須為領卹人名義,如有不符,需請同時辦理過戶)。

4.  電費通知單或收據(本項資料亦可由本公司依戶名、地址自電腦查得)。

 

五、問: 接受軍眷優待用電現場複查,須出示何種資料文件?

 

答:

現役軍眷戶須請出示軍人身分證正本或服役單位出具之在營現

役證明文件、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戶口名簿,卹傷、卹亡戶

請出示有效期限內之撫卹令、戶口名簿。
 

六、問: 申請國防部退休俸瞻養金人員家屬用電補助應備何種文件資料?
 
答:

1.  支領憑證。

2.  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

3.  戶口名簿。

4.  退休俸本人印章(用電戶名非為退休俸本人名義者,須請同時辦理過戶)。

5.  電費通知單或收據(本項資料亦可由本公司依戶名、地址自電腦查得)。
 

七、問: 用電場所性質,如何劃分?並述其適用何種用電種類?
 
答:

1.  住宅用電場所:概以表燈用電供應,惟選擇以時間電價計費者,選用時間電價計費後,一年內不得要求變更計費方式。

2.  生產性質用電場所(直接從事農、林、漁、畜牧、礦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修理業務之固定場所):

i.  動力及附帶電燈契約容量未滿一○○瓩者,以低壓電力用電供電,用戶得選擇按裝置契約或需量契約計費,選按需量契約計費,其動力、電燈均得併入電力用電內供應,惟其契約容量不得低於五瓩;選按裝置契約計費之用戶,其動力設備未滿三○瓩者,電燈部分須另以表燈用電供電,其動力設備在三○瓩以上者,除門市部、宿舍、食堂、福利社及廣告燈等場所之電燈及小型器具必須以表燈供應外,其餘場所之電燈及小型器具得併入電力用電內供應。

ii.  動力及附帶電燈契約容量在一○○瓩以上者,其動力及電燈須合併以高壓電力用電供電(在一一•四或二二•八千伏地區,契約容量未滿五○○瓩者,得以三相四線220/380伏低壓電力用電供電)。

3.  非生產性質用電場所(住宅及生產性質以外之場所,如機關、學校、醫院、銀行及各種營利事業行號等):

i.  用電需量未滿五瓩者,須以表燈用電供應。

ii.  用電設備合計容量在一○瓩以上,未滿一○○瓩者,可選按表燈或低壓需量綜合用電供電,以低壓需量綜合用電供電者,其契約容量不得低於五瓩。

iii.  用電設備合計容量在一○○瓩以上,契約容量未滿一○○瓩者,須以低壓需量綜合用電供電;契約容量在一○○瓩以上者,須以高壓電力用電供電(在一一•四或二二•八千伏地區,契約容量未滿五○○瓩者,得以三相四線220/380伏低壓需量綜合用電供電)。

 

八、問: 我剛買了一幢中古屋,請問如何變更電費收據上的名字?又前屋主的欠費是否該由我來繳付?如果我不繳納前屋主的欠費,可以用電嗎?
  
答:

1.  本公司既設供電場所之實際用電人變更時,原則上需請繼受用電人與原用戶共同於過戶登記單簽章辦理過戶申請。倘實際用電人無法取得原用戶共同簽章申請過戶時,得於明示願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後,單獨簽章申請過戶,惟倘原用戶於單獨申請過戶後六個月提出異議時,本公司得取消該單獨過戶申請。

2.  申請過戶時,倘申請人願承繼原用戶之權利義務(包括負擔原用戶電費),本公司即予過戶:倘申請人不願負擔原用戶電費者,則須經本公司派員抄表結算,於原用戶繳清電費後始得予以過戶。

3.  倘申請人不願承繼原用戶權利與義務,而經出示用電場所使用權相關文件且與原用戶用電無關者,得按新設用電申辦所需用電。

 

九、問: 原為工廠電力用電(高壓、特高壓)目前因停工或結束營業,但每月仍需負擔高額電費,可否申請暫停用電?
 
答:

1.  倘於二年內可能恢復原用電容量者,宜衡量目前實際用電需要,申辦暫停全部用電或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以減少電費支出,俟日後(二年內)申請復電時,再繳付復電費(包括停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及接電費);倘已不再經營工廠,擬改為住家或非生產性質場所用途時,可視實際用電容量需要辦理有關用電變更,以減輕電費負擔。

2.  暫停全部用電或暫停部分契約容量後,如超過二年而需再用電時,須按新、增設用電辦理,即須繳付線路補助費等,故請注意復電期限。

 

十、問: 本人向法院標購法拍屋一棟,向貴公司申請用電,但為何前用戶所欠的電費要後用戶繳交呢?
 
答:

民眾經向法院標購法拍屋後,倘欲承繼原用戶用電權利義務而辦理過戶繼續用電,則自應承擔繳清原用戶積欠電費之義務,始得繼受其用電權利,倘不欲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且與原用戶之用電無關者,得提示用電場所使用權相關文件,另按新設用電申辦所需用電,無需負擔繳清原用戶所欠電費之義務。
 

十一、問: 有穿灰色工作服之人員自稱係台電委託過期換表承包商,向用戶收取五千元將110伏特電表換裝成220伏特電表,何故?
 
答:

1.  本公司委託過期換表承包商更換同規格達檢驗期限之電表,該項作業完全免費;倘用戶因用電需要,需將原單相二線110伏特改為單相三線110/220伏特供電,內線需增設裝置可委託電器承裝業辦理,承裝業將收取施工及材料費用。

2.  本公司嚴禁過期換表承包商利用換表機會向用戶承攬生意,如有上述情形可逕洽本公司各區營業處辦理。

3.  用戶申請各類用電,除通知之費用金額外,本公司決不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十二、問: 有人按鈴自稱是台電員工,要進到我們家來進行安全檢查,請問貴公司有派員到用戶家作安全檢查服務嗎?這種檢查是否另需收費?請問:安檢人員如何辨別?
 
答:

1.  本公司對用戶用電設備之安全,每三年會派員到用戶家作安全檢查服務,此項檢查是免費服務性質。

2.  本公司安檢人員均隨身佩掛員工識別證,為防假冒,可電詢當地所屬區營業處查證是否有派員安檢。

 

十三、問: 有一棟房子約五年未使用,現擬辦理復電該辦理何種手續呢?
 
答:

依本公司奉經濟部核准施行之營業規則規定,既設戶經暫停用電後之復電期限為二年,暫停全部用電超過復電期限之原用電房屋需再用電時,須請按新設用電辦理申請手續並繳付所需線路補助費。

 

十四、問: 我的住處是一幢舊式公寓,公寓內如抽水、樓梯照明等用電皆從我家接用,請問我可以單獨申請裝設一個電表並請台電公司自動將公共電費分攤到各戶一併繳納嗎?
 
答:

1.  公寓、大樓或社區內住戶共同使用之抽送水、公用樓梯照明、電梯等公共設施用電器具,得合併申請另設一戶公共設施用電。

2.  公共設施用電戶之電費如擬平均分攤至各共同分攤住戶電費  內一併繳付,須請公共設施本戶及分攤戶於「公共設施電費分攤申請登記單」上填妥有關資料並共同簽章認證後,向本公司當地服務單位提出申請,本公司即可配合辦理分攤。

 

十五、問: 我們這棟大樓的配電設備放在地下室,每次遇到颱風淹水就停電,請問申請遷移配電設備手續如何?如果是新建大樓的配電設備可以放在頂樓嗎?
 

答:

1.  既設配電場所如有遷移之必要,請向本公司當地服務單位提出遷移申請,惟申請人應另行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供移置供電設備,並負擔變更設置費之半數。

2.  至於新建大樓之頂樓設置配電場乙節,依本公司奉經濟部核准施行之營業規則規定,建築物於建築設計時,建築師或用戶應與本公司當地區營業處洽妥應留設之配電場所及通道,並於建築主管機關審查之建築設計圖內標明,新設配電場所應設置於地面或以上樓層,因此新建大樓之頂樓擬設置配電場倘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且須留各樓層之管道間及停電可達頂樓之吊運設備等,如符合本公司「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請洽相關區營業處),本公司將予配合辦理。

 

十六、問: 我有一棟空屋,從未接到貴公司繳費或催繳電費的通知單,於三年前已被停電,經洽貴公司服務中心辦理復電,承辦人員告知須委託合格電器承裝業以新設用電方式辦理,為什麼? 
 

答:

依本公司奉經濟部核准施行之營業規則規定,既設戶經終止契約後之復電期限為二年,超過復電期限之原用電房屋需再用電時,須請按新設用電辦理申請手續並繳付線路補助費。對終止用電後三年內申請恢復用電,倘用電設備不變,本公司參考電業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期限,同意免由承裝業申報竣工,至於終止契約後超過三年辦理新設用電者,為維護用電安全,則須請申請人委託合格承裝業檢修妥並提報內線竣工後,予以檢驗送電。

 

十七、問:什麼是竊電?如何檢舉?

答:

  1. 一、依據電業法第106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
    1.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2.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3.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4.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5.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6.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
  2. 二、竊電所涉法律責任,包括刑事及民事二部分:
    1. (一)刑事:依電業法第106條規定,竊電者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二)民事:依電業法第73條規定,追償竊電者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電費。
  3. 三、民眾發現竊電,請向本公司當地服務單位檢舉,本公司對檢舉人之姓名、地址絕對負責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