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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性圖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檔案應用申請須知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檔案應用申請須知

中華民國91年12月10日  
中華民國95年 2月23日修正

一、 依據檔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民眾得申請應用本公司檔案,應用範圍含閱覽、抄錄或複製,為利檔案開放應用,特訂定本須知。
二、 申請應用檔案應以書面爲之,申請人應塡具檔案應用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公司或所屬單位申辦。申請書得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爲之。(申請書可向受理單位索取或自本公司網站http://www.taipower.com.tw\檔案閱覽項下載)
三、 申請案件填寫資料如有不符規定或不全,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本公司得駁回之。申請案件於受理日起三十日內,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審核之准駁結 果,如有資料補正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四、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子儲存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五、 提供應用之檔案,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六、

依檔案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絶申請應用檔案: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爲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七、 申請人至本公司應用檔案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且由本公司管理人員陪同在閱覽室或指定處所內爲之,進入閱覽場所,除必要之筆記本、鉛筆、筆記型電腦外,隨身背包、手提袋等應存放於指定之置物櫃或交由本公司管理人員保管。
八、 申請人進入閱覽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飲食、吸煙、吃檳榔、大聲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應關閉行動電話等電訊設備。
  (四)不得擅自接用電源。
  (五)本公司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九、 申請人應用檔案時,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十、 應用檔案時申請人有前二條所列情形者,本公司得立即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十一、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本公司上班時間為之,下班前應辦理歸還;如當日未能完成申請應用範圍,可於次日續借。
十二、 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後,應將原件交還本公司管理人員點收,經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歸還。
十三、 檔案應用之費用,悉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收取費用時,本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申請人。
十四、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 本須知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