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統計分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9月24日訂定實施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一、口頭及書面案件: (一)處理日數之尾數時間不滿半日者,以半日計算;超過半日,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收文當日即已辦結發文之案件,以半日計算。 (二)本處內部各部門之間的會稿,會辦時間不得扣除:但與本公司以外單位會稿時,從送會之日起至退會收到之日止的時間,得以扣除。 (三)扣除假日(係指依內政部發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與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發布「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等規定應放假之日)計算,依各類別處理期限辦結者列為「依限辦結」,超過各類別處理期限辦結者列為「逾限辦結」。 (四)受理單位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經陳請核批,不予移送處理之案件,經於處理時限內登錄以供查考者,列為「依限辦結」。 (五)未能在規定期限辦結者,雖經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展期,並將延長時限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仍應列「逾限辦結」。 二、電子郵件:依用戶意見電子信箱作業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歸檔類別: 1、用電申請 2、抄表收費 3、供電品質 4、線路遷移 5、求 償 6、服務態度 7、興革建議 8、法令規章疑義 9、違章用電 10、其 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