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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性圖片第四章統計分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9月24日訂定實施

 

第三十二條           
  主辦部門應於每年每季結束後次月(元月、四月、七月、十月)十日前將統計分析口頭及書面「用戶陳情案件處理情形」(附錄七),並研提改進建議,分送各相關部門參考改進,另送總管理處主辦單位(公服處)留存。電子郵件(e-mail)由主辦部門(文書股)彙整並統計各單位處理郵件執行績效,並按月陳報經副理。
 

第三十三條           
  處理日數之計算規定如下:

一、口頭及書面案件:

(一)處理日數之尾數時間不滿半日者,以半日計算;超過半日,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收文當日即已辦結發文之案件,以半日計算。

(二)本處內部各部門之間的會稿,會辦時間不得扣除:但與本公司以外單位會稿時,從送會之日起至退會收到之日止的時間,得以扣除。

(三)扣除假日(係指依內政部發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與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發布「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等規定應放假之日)計算,依各類別處理期限辦結者列為「依限辦結」,超過各類別處理期限辦結者列為「逾限辦結」。

(四)受理單位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經陳請核批,不予移送處理之案件,經於處理時限內登錄以供查考者,列為「依限辦結」。

(五)未能在規定期限辦結者,雖經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展期,並將延長時限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仍應列「逾限辦結」。

二、電子郵件:依用戶意見電子信箱作業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用戶陳情案件之檔案類別及保存期限:
用戶陳情案件保存期限:
用戶陳情案件處理情形統計分析 二年
一般陳情事項 五年
用戶權益事項 十年

  歸檔類別:

1、用電申請

2、抄表收費

3、供電品質

4、線路遷移

5、求 償

6、服務態度

7、興革建議

8、法令規章疑義

9、違章用電

10、其 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