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程序及職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9月24日訂定實施 |
第一節 處理程序
第八條
一、文書部門接獲用戶陳情案件或用戶直接來函之案件依現行有關規定予以掛號後,加蓋「用戶陳情案件」戮記,送主管核判並由文書部門登記後逕送處理部 門,另影送主辦部門。
二、 主辦部門收到文書部門用戶來函、傳真或不須經文書管理系統之輿論(剪報),依用戶陳情處理系統範圍(使用者手冊),鍵入基本資料及陳情要旨,加以列管。
三、處理部門應對陳情案件之原委詳予調查,並依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並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或E-mail等其他方式答復用戶,但陳情案件載明代理人或聯絡人時,處理機關得逕向代理人或聯絡人答復。處理案件經解決後,應送還主辦部門,核定後鍵入處理結果,並將簽辦稿影本併原件影本合訂成專卷歸檔。
四、主辦部門對於陳情案件之處理結果應予審核,如認為陳情案件之內容涉及風 紀或顯有處置不當者,必要時應簽註意見陳請主管核批,或交由所屬其他適當部門處理。
五、陳情案件經處理部門處理後,陳情人如有不同意見再向其主辦部門陳情時, 主辦部門應視案情內容,依權責逕予處理,或指示處理原則陳核單位主管後移送原處理部門處理,並由原處理部門以書面陳報該主辦部門。
六、陳情案件圓滿解決後,應退還文書部門予以結案歸檔。
第九條
一、除需依章填單申請及當場可立即解決答覆用戶之簡單案件外,洽聽查訪部門登錄後應另填製「用戶陳情處理單」一式二聯(如附錄一,以下簡稱處理單),再將一、二聯送交主辦部門。
二、主辦部門收到處理單一、二聯後,依用戶陳情處理系統使用者手冊鍵入基本資料及陳情要旨,第一聯送交主管該項業務之處理部門處理,第二聯留存追蹤聯繫,使陳情案件儘速解決。
三、處理部門收到處理單第一聯後,應對陳情案件之原委詳予調查,妥適解決回覆用戶,並將處理結果填註於處理單第一聯送還主辦部門。
四、主辦部門收到處理單第一聯後應對處理結果予以審核,如認為尚有疏漏未妥之處,應繼續協調處理部門處理,必要時應簽註意見陳請主管核批。
五、如主辦部門認為該案已圓滿解決,則在第一聯上蓋章後鍵入處理結果送還洽聽查訪部門備查,並將第一聯影本併第二聯歸檔。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一、依陳情案件之性質及內容分送處理部門處理,並予追蹤,遇有積壓案件應分析原因採取有效措施,俾使陳情案件儘速解決。
二、視需要主動協調處理部門促使陳情案件圓滿解決。
三、就用戶權益立場,對陳情案件之處理結果予以審核,除注意其處理時限外,並應就其實質處理是否妥適,隨時督導考核,並於年終列入考核或考績。
四、整理用戶陳情案卷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並定期將陳情案件數量及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送各有關部門參辦,並隨時與總管理處主辦部門聯繫,提供工作心得及意見。
五、各部門(人員)如有違反本要點各條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對於處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