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 | 種類 | 適用對象 抑低容量 | 抑低用電期間 | 適用對象 抑低容量 |
事 前 排 定 | (一 ) | ․500瓩以上用戶。 ․契約容量5000瓩以下部分不得低於40%;5001瓩以上部分不得低於25%。 | ․週一至週六(離峰日除外)每日上午十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 抑低容量依選定抑低月份全年各月基本電費扣減標準: 選5月份:10% 選6月份:15% 選7或8月份:20% 選9月份:10% |
(二) | ․500瓩以上用戶。 ․不得低於契約容量之50%。 | ․6〜9月份。 ․得逐月選用。 ․每月抑低8日(每次連續2日),每日抑低七小時。 | 抑低用電當月份抑低容量基本電費按六折計收。 |
(五) | ․500瓩以上生產性質用戶。 ․不得低於契約容量之50%。 | ․4〜11月份。 ․得逐月選用。 ․每月抑低4日(每週抑低1日),每日抑低七小時。 | 抑低用電當月份抑低容量基本電費按八折計收。 |
(六) | ․500瓩以上用戶。 ․契約容量5000瓩以下部分不得低於40%;5001瓩以上部分不得低於25%。 | ․7〜8月份。 ․得選擇抑低1或2個月。 ․每日下午抑低1或2小時。 | 抑低用電當月份抑低容量基本電費計收標準: 選用1小時者:七折。 選用2小時者:五折。 |
方式 | 種類 | 適用對象 抑低容量 | 抑低用電期間 | 適用對象 抑低容量 | |
緊 急 通 知 | (三 ) | ․500瓩以上用戶。 ․契約容量5000瓩以下部分不得低於40%;5001瓩以上部分不得低於25%。 | ․全年依系統需要通知用戶抑低。 ․得選擇抑低前2小時、4小時、前一天下午四時前通知方式。 ․全年抑低次數不超過25次,250小時。 | 抑低用電當月份抑低容量之基本電費每執行一次扣減標準: 2小時前通知者:50%〜60% 4小時前通知者:25%〜35% 前一天下午四時前通知者: 20%〜30% 另有預約折扣(4%〜10%)規定。 | |
(四) | ․1000瓩以上生產性質用戶。 ․不得低於限電期間強制性減少用電容量。 | ․全年配合大電力用戶計劃性限制用電,於限制用電前2小時通知。 | 抑低容量超出計劃性強制限電量部分每次扣減: 20%〜40% | |
區 域 性 | ․二次變電所饋供100瓩以上用戶。 ․不得低於契約容量之40%。 | ․全年抑低次數不超過40次。 | 抑低容量之基本電費於抑低月份內每次扣減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