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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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之電費繳費單上均有詳載繳費期限日、本期下期抄表日、本期下期收費日、服務電話---等資料,用戶如有逾本期收費日,尚未收到繳費單者,請儘速與轄區之台電服務所或服務中心聯絡。 二、委託郵局、金融機構辦理轉帳代繳電費,每期電費自動扣繳,收據寄奉府上,省時省事又方便,敬請多加利用。 三、逾繳費期限者,不論前往代收機構繳費或至本公司收費櫃台繳費,均須加計遲付費用(遲付費用併入下期電費單計收)。本公司收費制度係採用戶先用電後付費方式,用戶用電經本公司抄表核計電費並通知繳費後,應於繳費期限(原為七天)內繳費,逾期經催繳未繳者,本公司即可依電業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予以停止供電,惟鑑於執行欠費停止供電,造成用戶不便,乃參考國外電業對逾期繳費用戶加計遲付費用之作法。另奉經濟部核准實施之本公司營業規則第五十五、五十七條規定,除延長繳費期限為十四天,並寬延欠費用戶停電日期至下次收費日(隔月收費用戶為兩個月,每月收費用戶為一個月)外,同時對逾期繳費之用戶另加計遲付費用,低壓計費用戶,逾繳費期限十四天以內者,加計三%遲付費用,超過十四天者,加計五%遲付費用。前述計收遲付費用之意旨,係為將逾期繳費衍生之催收處理費用,由逾期繳費之用戶負擔,俾避免轉嫁由其他如期繳費之用戶分擔,以符公平原則。 四、繳費期限:收費日起14天(請參閱電費單內「繳費期限」欄列印日期) 五、代收期限:用戶至代收電費單位繳付電費之最後期限(請參閱電費單上『代收期限』欄日期)(每月收費用戶自繳費起始日起至約第廿七日;隔月收費用戶約為收費日起至約第五十七日) 六、遲付費用:逾繳費期限後在代收期限內繳款者仍須在下期電費單中加計3%或5%之遲付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