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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性圖片相關法令摘錄

甲. 刑 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三條       
電器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乙. 電 業 法

說 明:

  電業法為電業之專法,除刑事上之處罰與刑法規定者相同外,民事上之侵權行為,則規定其損害賠償之原則,且確定竊電者,得停止供電。

 

第七十二條       
  電業因下列情形之一,得對用戶停止供電:

一、用戶有竊電行為者。

二、用戶用電裝置,經檢驗不合規定,再指定期間為改善者。

三、用戶拒絕檢查者。

四、用戶欠繳電費,經期限催繳仍不交付者。

  電業對於前項第一款之停電, 於用戶償付竊電費款並提供保證不再有竊電行為時, 得恢復供電.

 

第七十二條       
  電業對於用戶或非用戶竊電電費之追償,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分別性質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電費。

 

第一百零五條               
  竊盜或損壞電桿,電線,變壓器或其他供電設備者,依刑法隻規定從重處斷。

 

第一百零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    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    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電表外線者。

三、    損壞或改動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    在電價較低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    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六、    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瓦數或千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瓦數或千伏安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