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令摘錄
甲. 刑 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三百二十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
乙. 電 業 法 說 明: 電業法為電業之專法,除刑事上之處罰與刑法規定者相同外,民事上之侵權行為,則規定其損害賠償之原則,且確定竊電者,得停止供電。
第七十二條
一、用戶有竊電行為者。 二、用戶用電裝置,經檢驗不合規定,再指定期間為改善者。 三、用戶拒絕檢查者。 四、用戶欠繳電費,經期限催繳仍不交付者。 電業對於前項第一款之停電, 於用戶償付竊電費款並提供保證不再有竊電行為時, 得恢復供電.
第七十二條
第一百零五條
第一百零六條
一、 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 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電表外線者。 三、 損壞或改動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 在電價較低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 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六、 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瓦數或千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瓦數或千伏安數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