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付費用
| 遲付費用計收可參閱電費通知單背面 簡 要 說 明 一、當期電費敬請於繳費期限內繳付。逾期繳費者,本公司將於下次電 費中計收遲延繳付費用:逾「繳費期限」十四天內者,按3%計收; 超過十四天者,改按5%計收遲付費用,遲付費用未滿五元者按五元 計算;電費未蒙繳付,將於「下次繳費起始日」暫停供電,恕不另 行通知。 二、本公司營業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不包括國定假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00~5:00 三、為免除繳費不便,敬請洽郵局、各金融機構、農漁會、信用合作社 或本公司服務單位辦理代繳電費。 四、繳費、欠費、停電、申請用電或其他查詢事項,敬請利用收據正面 服務電話、地址,逕洽本公司當地服務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