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應用申請書填寫須知
附件3 臺灣電力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檔案應用申請書填寫須知 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或護照號碼。 二、代理人如係指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三、輔佐人係指協助申請人閱覽檔案者。 四、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五、申請本處檔案有以下各款所定情形(檔案法第十八條)之一者,本處得予駁回。 (一) 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 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 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3人之正當權益者。 六、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應於本處所定時間及場所為之。 七、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應遵守本處檔案閱覽、複製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 拆散已裝訂完妥之檔案。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八、 檔案應用申請書表之申請欄如不敷使用,請另紙書寫並裝訂於申請書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