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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性圖片檔案應用申請須知

附件1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檔案應用申請須知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發布

一、   依據檔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民眾得申請應用本處檔案,應用範圍含閱覽、抄錄或複製,為利檔案開放應用,特訂定本須知。

二、   申請應用檔案應以書面為之,申請人應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處申辦。申請書得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申請書可向本處索取或自本處網站:www.taipower.com.tw/d115/index.htm下載列印)。

三、   申請案件填寫資料如有不符規定或不全,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本處得駁回之。申請案件於受理日起30日內,本處應以書面通知審核之准駁結果,如有資料補正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四、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子儲存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五、   提供應用之檔案,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六、   依檔案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拒絕申請應用檔案:

(一)   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   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   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3人之正當權益者。

七、   申請人至本處應用檔案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由本處管理人員陪同在閱覽室或指定處所內為之,進入閱覽場所,除必要之筆記本、鉛筆、筆記型電腦外,隨身背包、手提袋等應存放於指定之置物櫃或交由本處管理人員保管。

八、   申請人進入閱覽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不得飲食、吸煙、吃檳榔、大聲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   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   應關閉行動電話等電訊設備。

(四)   不得擅自接用電源。

(五)   本處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九、   申請人應用檔案時,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十、   應用檔案時申請人有八、九條所列情形者,本處得立即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十一、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本處上班時間為之,下班前應辦理歸還;如當日未能完成申請應用範圍,可於次日再續借乙次。

十二、   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後,應將原件交還本處管理人員點收,經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歸還。

十三、  檔案應用之費用,悉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收取費用時,由本處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十四、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   本須知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