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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高壓用戶申請用電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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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高壓用戶申請用電作業流程

註一:為配合用戶新增設用電時程,用戶如於確定用電時程及用電計劃後,建議及時提出用電計劃書,以利於供電方案規劃作業。特高壓用戶須填具「新增設用電及躉售電力計畫書」情形如下:
1.申請新增設用電,合計用電契約容量達1,000瓩以上者。
2.申請新設或增設煉鋼電弧爐用電者。
3.設置自用發電設備,申請與本公司系統併聯或其剩餘電力由本公司躉購者。

 

註二:特高壓用戶用電設備設計資料審查程序:

1.特高壓用戶經取得本公司核准供電函後,應將各項電力設備之設計及監督施工交由經濟部登記有案領有開業執照及依法參加電機技師公會之電機技師負責辦理設計與監督施工。

2.用電設備設計資料經技師設計妥後,應將設計資料(四份)逕送本公司配電處轉送相關單位審查(特高壓設備未變更者,逕送當地區營業處審查)。

3.本公司審查特高壓用戶用電設備設計資料時,各單位權責如下:
(1) 69KV以上用戶自備變電站之保護設備、電驛標置及保護協調由供電處審查。
(2) ①69KV以上用戶外線變更之電源銜接配置、遙控卸載設備。②69KV及161KV用戶自備變電站裝置。③69KV用戶電力污染源及發電設備併聯。以上由轄區供電區營運處審查後送供電處覆核。
(3) 345KV用戶變電站裝置、161KV以上用戶電力污染源及發電設備併聯由電力調度處審查。
(4) 69KV以上用戶新設電源銜接配置及系統接地檢討由輸變電工程處審查。
(5) 單線系統圖、高壓變電站電驛標置、保護協調、高壓變電站裝置、計量電表裝置、電壓降檢討、功率因數、照度檢討、高壓以下系統接地檢討、避雷器檢討由配電處審查。
(6) 既設設備是否與區處留存之檢驗送電(含審訖未送電)圖面相符由區營業處查對。
(7) 特高壓設備未變更,僅增設或變更高低壓用電設備由區營業處審查。

4.各單位審畢後資料送回配電處,由配電處審查彙總並於相關資料與圖面上加蓋「審核訖」日戳章及註明更正要點後,通知委辦之電機技師領回更正,並副知用戶。(逕送區營業處審查者由區營業處辦理)

 

註三:用戶用電設備檢驗送電程序:

1.用戶於自備變電站送電前,應先向當地電信單位申請裝設專線電話或具有「話中插接」功能之調度專用電話至本公司供電之變電所。

2.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四○一條規定之主要設備應由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或經認可之原製造廠家,依有關標準試驗合格並附有試驗報告者始得裝用。

3.用戶高壓以上用電設備在送電前,應由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檢驗維護業)、原監造電機技師事務所或原施工電器承裝業先作竣工試驗;其餘用電設備,由負責施工之承裝業或監督施工之電機技師先自行 檢查,並將結果填列於單線系統圖之相關位置上。各項用電設備裝設完竣後,應填報用戶用電設備竣工報告,送當地區營業處檢討處理。

4.用戶應於特高壓用電設備加入系統前20日,將擬加入設備之相關圖面、資料及填妥「供電線路試送電方式承諾書」、「供電設備試驗合格聲明書」、「各項試驗合格表」並附其試驗報告資料及「電力調度 電話與遙測監視設備會驗申請書」等,向所轄台電區營業處提出申請。經區營業處審查認可後,代填「加入系統送電要求書」轉送台電相關調度單位辦理。

5.用戶竣工報告資料經各區營業處檢討並核定後,即依核定結果,派員現場檢驗送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