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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嶼低放貯存場營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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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何選擇於蘭嶼設置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興建過程與貯存規模如何?

1.為因應國內原子能民生用途之日漸普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於民國61年邀請清華大學、核能研究所及本公司等學者專家,就未來原子能民生應用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研商解決之道。經二年餘之研商結果,就廢棄礦坑或坑道、高山、無人島與各離島等地點逐一檢討評估,決定先採離島暫時貯存,同時並積極研發海洋處置技術(當時若干先進國家已在進行放射性廢棄物海洋投棄)。蘭嶼龍門地區因具有 1.地形封閉(三面環山、一面向海)且5公里範圍內無民眾居住2.場址面積達1平方公里以上,符合投資效益3.全程可採海上運輸,安全可靠4.對未來執行最終處置佔地利之便等諸多優點,經學者專家審慎評估後,決定於該地設置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並於64年底獲行政院核准進行施工規劃(行政院64.12.27台六十四科9674號函准予進行規劃蘭嶼島龍門地區作為「國家放射性固體廢棄物貯存場」)。

2.67年8月再獲行政院核准進行各項工程。第1期工程於67年動工,計有23座貯存壕溝,可存放98,112桶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自71年正式展開廢棄物接收作業。

3.蘭嶼低放貯存場於70年成立之後,早期係由原能會之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經營管理。嗣後,於79年7月,本公司依據行政院頒布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方針」接管該場之經營,原能會則負責安全監督工作。

Q2:傳聞當時於蘭嶼島興建核廢棄物貯存場時向當地居民聲稱係興建罐頭工廠,是否屬實?

貯存場建場之初,原能會對外行文,從未使用「罐頭工廠」乙詞,向行政院陳報及台灣省政府、台東縣政府協調規劃貯存場時,均明確指出為闢建「蘭嶼國家放射性待處理物料貯存場」,此點可由當時的「施工規劃報告名稱」及「施工地點豎立的大型看板」作為佐證。外傳原能會當時假借「罐頭工廠」之名,蓄意欺騙蘭嶼民眾,實為以訛傳訛。

Q3:蘭嶼低放貯存場之設施結構有無缺失?曾否進行補強工事?

1.蘭嶼低放貯存場23座貯存壕溝設施構造係採非密閉、蓋板可重覆開啟方式設計,蓋板與蓋板及溝壁間有施以防水膠、膜之防漏措施,迄今未曾發現有影響安全的缺陷。但由於蘭嶼為常年多雨、潮溼之海島型氣候,貯存溝壁與蓋板、蓋板與蓋板接縫及地表面下之溝壁伸縮縫等處於大雨後難免會有滲水情形,廢棄物桶經長期貯存於潮溼之環境下,確有部份廢棄物桶有鏽蝕現象,須長期持續進行貯存溝之防漏作業,以減少入滲水量。上述廢棄物桶雖發現部份有鏽蝕現象,但因貯存溝係採多重障壁設計,依原能會、中山大學等學術研究機構與本公司歷年來分別獨立進行之環境監測結果顯示,並未對於附近環境與生態造成不良影響。

2.台電公司自85年起,依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之要求,執行「活度零排放」措施,縱使有少量雨水滲入壕溝内,亦經收集處理,迄今,未排放含放射性核種之廢水。


Q4:蘭嶼低放貯存場之設計足夠防禦自然災害(颱風、地震…)嗎?

1.蘭嶼低放貯存場工程於規劃設計之初,即決定引進當時國外最先進之多重障壁概念,以保障民眾健康與環境安全。即廢棄物均先經固化(第1道障壁),再以鋼桶盛裝(第2道障壁),運抵貯存場後堆存於混凝土壕溝內(第3道障壁),貯存場混凝土壕溝內具有入滲水收集系統(第4道障壁),入滲水收集後再以濃縮器處理(第5道障壁),其蒸餾液回收使用。雖然廢棄物桶銹蝕會影響第2道障壁之功能,但混凝土壕溝、入滲水收集系統、濃縮器仍可有效隔離放射性廢棄物,阻絕其外釋至周圍環境。貯存壕溝結構體係採鋼筋混凝土建造,各項建築物結構之耐震設計,均依據內政部所頒佈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有關耐震設計相關條款之規定辦理。

2.蘭嶼低放貯存場自71年啟用迄今,歷經無數次颱風、豪雨、地震等天災之侵襲,未發生有自然災害對貯存場安全之明顯影響。

Q5:蘭嶼低放貯存場如係臨時設施,則何時可將現存低放射性廢棄物遷出?

1.依據95年5月24日公布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經濟部為主辦機關,負責最終處置設施之選址工作,並指定台電公司為選址作業者,執行場址調查及公眾溝通等工作。目前已完成「場址遴選」,經濟部業於101年7月3日核定公告金門縣烏坵鄉與台東縣達仁鄉為建議候選場址,洽請金門縣政府與台東縣政府同意接受委託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

2.預計在場址順利通過公投選出候選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通過後,陳報行政院核定開發興建。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興建完成並取得運轉許可後,即可將蘭嶼低放貯存場的廢棄物桶遷出。

3.另,為徹底消除民眾之疑慮及配合蘭嶼低放貯存場廢棄物桶未來移送最終處置場之需要,蘭嶼低放貯存場依原能會放射性物料管制法規之規定,自96年12月開始進行廢棄物桶之檢整重裝計畫,並於100年11月26日完成,所有廢棄物桶均已完成檢整重裝並回貯於貯存溝內,貯存溝亦經全面檢查並做防漏維修,未來貯存場營運將更安全。

4.105年8月原子能委員會核准「提升低放貯存場營運安全實施計畫」,蘭嶼低放貯存場於108年10月開始進行第二次重裝作業,將前次檢整尚未裝入「3×4重裝容器」之35,948桶55加侖水泥固化廢棄物桶全數裝入「3×4重裝容器」,「3×4重裝容器」可提升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安全,有助低放貯存場靜態管理,並可作為直接運輸之容器,未來低放貯存場遷場時,可減少裝卸時間、縮短遷場時程。目前場內維持靜態管理,定期進行設施及設備之維護與保養,並落實輻防管制與監測,確保民眾與環境安全無虞。

Q6:傳說蘭嶼低放貯存場之設立導致蘭嶼地區居民之癌症罹患率提高,是否屬實?

1.根據衛生署87年、88年委託學術研究單位執行「核能設施附近環境及居民之流行病學調查」結果顯示,核能設施附近居民之健康狀況(研究組)與一般民眾(對照組)相比並無差異。

2.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網站之99~103年之癌症資料顯示,蘭嶼居民癌症標準化死亡率(每10萬人發生人數)大多與鄰近鄉鎮(綠島、臺東縣達仁鄉、臺東市、屏東縣牡丹鄉、滿州鄉)平均值相近,並未發生異常現象。

3.雖無顯著原因可證明蘭嶼低放貯存場與附近居民之健康狀況相關,為避免鄉民不必要之猜疑並消除鄉民疑慮,本公司以最直接且實際之方式,自民國88年起,陸續邀請鄉民至本公司核三廠放射試驗室,量測體內是否有人工放射性物質存在。至106年9月底止,共計完4,272人次。計測結果無鄉民體內遭受人工放射性核種入侵,並已將計測結果發送參與活動之鄉民。

4.為進一步使蘭嶼鄉民安心,並釐清蘭嶼低放貯存場對於民眾健康之影響與促進溝通成效,經濟部亦於107年委託衛生福利部協助辦理「蘭嶼低階核廢料對居民長期健康與安全評估及健康流行病學之先驅研究計畫。經濟部另於107-108年間再委託衛生福利部協助辦理「蘭嶼居民健康檢查」,完成2,500人之健檢作業,部立臺東醫院亦於108年9月26日赴蘭嶼鄉公所受理民眾諮詢健檢報告結果。.為進一步使蘭嶼鄉民安心,並釐清蘭嶼低放貯存場對於民眾健康之影響與促進溝通成效,經濟部亦於107年委託衛生福利部協助辦理「蘭嶼低階核廢料對居民長期健康與安全評估及健康流行病學之先驅研究計畫。經濟部另於107-108年間再委託衛生福利部協助辦理「蘭嶼居民健康檢查」,完成2,500人之健檢作業,部立臺東醫院亦於108年9月26日赴蘭嶼鄉公所受理民眾諮詢健檢報告結果。

Q7:為何台電公司需要續租貯存場土地?

1.原能會於79年7月依「放射性廢料管理方針」規定,將蘭嶼低放貯存場交由本公司接管營運,當時土地撥用機關為國防部。嗣後,由本公司依相關規定,向蘭嶼鄉公所申請租用貯存場土地,鄉公所同意先行租用至91年底租期三年(此為第一租期89-91年)。繼第一次土地租用後,本公司陸續向蘭嶼鄉公所提出續租申請,各租期之契約歷經數年多次協商,至95年7月完成第二租期(92-94年)土地續租事宜;100年8月完成第三租期(95-100年)土地續租事宜;104年3月完成第四租期(101-103年)土地續租事宜;107年9月完成第五租期(104-106年)土地續租事宜;109年9月完成第六租期(107-109年)土地續租事宜;111年12月完成第七租期(110-112年)土地續租事宜。

2.在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未啟用以及未完成蘭嶼低放貯存場之拆場除役前,基於貯存場營運需要,仍需繼續租用土地。蘭嶼低放貯存場營運期間之土地續租,本公司都將秉持耐心和誠意持續與蘭嶼地方代表溝通貯存場土地續租之必要性,並做好貯存場的安全營運與敦親睦鄰等工作。

Q8:蘭嶼低放貯存場自設立以來對蘭嶼地區做了哪些回饋?

自民國71年蘭嶼低放貯存場啟用以來,依法定之回饋機制提供回饋予蘭嶼地方,包括:

1.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依「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辦法」規定,撥付鄉公所低放射性廢棄物桶貯存回饋金。

2.土地續租配套回饋(補償)金:
89年本公司奉示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向蘭嶼鄉公所申請租用蘭嶼低放貯存場土地,且依法研擬蘭嶼住民就業、教育、衛生、醫療及環境改善等輔導就業轉業計畫,並提供執行該計畫所需之經費。105年-107年間則依本公司與蘭嶼鄉公所合議之「台電公司蘭嶼貯存場土地租用專案配套回饋措施計劃」提供土地續租配套回饋金,於本公司與蘭嶼鄉公所雙方完成租地契約後,提供經雙方協議之每3年新臺幣2億2,000元配套回饋金,蘭嶼鄉公所依各子計畫執行期程向本公司申請計畫所需經費。
108年起奉行政院核定「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要點」,規定本公司與蘭嶼鄉所完成蘭嶼低放貯存場土地續租程序,由本公司撥交蘭嶼鄉公所之蘭嶼低放貯存場土地續租配套補償金,每3年為新臺幣2億2,000萬元,蘭嶼鄉公所依各子計畫執行期程向本公司申請計畫所需經費。

3.回溯補償金:
108年奉行政院核定「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要點」規定提供蘭嶼低放貯存場用地自中華民國63年至88年間回溯補償金計新臺幣25億5,000萬元。由蘭嶼鄉成立「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雅美(達悟)族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基金會」負責管理,專款專用於促進蘭嶼雅美(達悟)族人福社事項。

4.本公司另亦積極參與蘭嶼鄉之文教、體育、生態復育等活動、並提供奬學金及急難救助經費。

Q9:蘭嶼低放貯存場自71年啟用以來,對環境無不良影響。

1.蘭嶼低放貯存場自民國71年年啟用迄今,包括學術研究機構、原能會輻射偵測中心及台電公司放射試驗室等單位持續分別獨立進行環境輻射監測等措施,歷年環境樣品的輻射偵測及分析結果,蘭嶼地區週遭環境都在安全範圍內。均符合相關核能法規之要求,且遠低於法規限值,未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民眾可透過原能會網站及台電公司核能資訊透明化資訊系統網頁查詢蘭嶼地區環境輻射即時監測資訊。

2.主管機關原能會物管局為推動民間參與監督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營運安全,提昇民眾認知及增加互信,陸續邀請環保人士參與該局執行年度蘭嶼低放貯存場環境輻射平行監測活動,分析結果,蘭嶼地區環境監測值均在背景輻射變動範圍內,亦遠低於原能會訂定之「環境輻射監測規範」調查基準,各年之分析結果與往年變動範圍相似。